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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海角罚〔20233

被处罚人姓名:陈家英        性别:    年龄:70

身份证号:4505xxxxxxxxxxx76X        

住址:北海市海城区三中东里三巷25号

 

 

经查,陈家英北海市海城区三中东里三巷25号建设私人住宅楼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封闭第二、第三南侧阳台及增加挑伸,建筑面积9.96;扩建第四层及天面楼梯间,建筑面积45.01,并改变外立面。该住宅楼批准建设三层局部4层,批准建筑面积229.58㎡,实际建成四层及天面楼梯间,测绘建筑面积 275.00。经现场勘验及核对经批准的房屋施工图,核准违法建筑面积54.97

陈家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海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陈家英违法建设行为线索移交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3220日向陈家英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海角告〔20233号),陈家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陈家英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玖拾贰元整¥ 13992.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228

 

 

(背面附备注事项及相关法律条文

备注: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角执法大队办公室(海角路5号)(电话:0779-3203139)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角执法大队(海角路5号)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