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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北综执海角理字〔20231号

单位名称:北海市海城区八顺仓储服务部

经营者:何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XXXXXXXXXXXR1H

         

你单位在经营中拖欠工人莫荣珍的工资共17275元。上述事实有你单位出具的《欠条》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人莫荣珍的工资共17275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221

 

 

 

背面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