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海角罚〔2023〕6 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耀兰 性别:女 年龄:65
身份证号:4505XXXXXXXXXXX920
受委托人:王桂辉
经查,陈耀兰在北海市北海村三巷33号建设私人住宅楼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第二至三层向南、向北挑伸,建筑面积14.58㎡,增建第四层,建筑面积46.48㎡,核准违法建筑面积共61.06㎡。该住宅楼批准建设三层,批准建筑面积145.80㎡,实际建成三层局部四层,测绘建筑面积204.24㎡。经现场勘验及核对经批准的房屋施工图,核准违法建筑面积共61.06㎡。违法建筑面积占批准建筑面积41.88%。
陈耀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海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陈耀兰违法建设行为线索移交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16日向陈耀兰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海角告〔2023〕6号), 陈耀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陈耀兰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伍拾伍元陆角肆分(¥13855.6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角执法大队(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5号)(电话:0779-3203139)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角执法大队(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5号)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